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,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单位会员为市内各区县、相关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的老年学术研究组织与单位。本学会以发展单位会员为主,根据需要和条件亦可发展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(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以下同)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热心于老年学和老年医学愿意为老龄事业发展作贡献;
(二)单位业务性质或个人研究领域属本学会业务范围;
(三)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
(四)拥护本学会的章程;
(五)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或研究成果;
(六)上届会员要继续留会,须在5年一次的学会换届时,进行重新登记确认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:
(一)本会邀请,或自愿申请,或由×××单位推荐或×××个会员介绍;
(二)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(表);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;
(四)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。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学会活动并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本学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六)如实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及时提出科学、管用的意见建议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会员如有3次以上轻微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予以警告;
(二)会员如有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,予以通报批评;
(三)会员如有2次以上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,予以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(一)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;
(二)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